近期国内发生几起医生声明拒绝为患者治疗的情况,值得思考的是,作为医务人员,我们可以拒绝么?
根据《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医师“不得拒绝治疗”的情况限于“急危患者”和“突发事件”这两种情形。其他情况并未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均可为”这一基本原则,医方在受威胁、侮辱时,患方不配合、违纪违规、过分要求不听劝阻时,医患对簿公堂时,医方可以使用拒绝治疗权。
但请注意,拒绝治疗是一把双刃剑,就像我们用药一样,虽非禁忌但请慎用。因此笔者建议医者慎重使用拒绝治疗权,甚至不用,因为治病救人是医者在希波克拉底下的誓言,也是我们该有的职业精神。
先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
2015年4月18日下午15时,四川某医院妇产科医生杨某正在为一名孕妇进行诊治,一位患者家属持挂号单冲进诊室要求杨医生立即为其开一张急诊入院证,杨医生了解患者病情并查看患者检查单后,给出患者处理建议,但患者家属拒绝,威胁医生立即开住院证明,并口出狂言威胁医生人身安全。杨医生担心继续与家属纠缠,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影响其他病人和医护人员安全,于是退出诊室,请当天住院总继续为病人诊治。住院总查看病人后,给出与初诊医生同样的处理建议。患者家属后来离开诊断室后再度折回,威胁杨医生“不要后悔,走着瞧”。4月22日,该院14位医生联合签名发出要求患方道歉的申明,提出“若患方不道歉,将拒绝为其提供任何服务”。那么,这样的拒绝,我们可以么?
案例二
2014年8月上海一位女子带5岁的女儿去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就诊,骨科急诊值班医生正在接诊另外一名患者,要求该女子先去挂号,该女子突然伸手挠值班医生脸部。报警后进行协调,因为医生的伤不够重,所以警察建议进行双方调解,但在沟通中该女子态度恶劣,值班医生拒绝调解。医院给患儿进行了复位和石膏固定,随后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骨科马瑞雪主任公开发布了一个强硬声明:在得到合理处理之前,她所在的科室拒绝继续为患儿提供医疗服务。那么,这样的拒绝,我们可以么?
案例三
患者因腰部疼痛到某医院就诊,入院后医院积极完善各项辅助检查,进行活血止痛、营养神经细胞等治疗。但当林某的症状好转后,便开始出现不配合治疗的情况,如入院第三天即要求医院停止输液治疗,经常自行离院外出并劝阻无效等。而当医院建议其出院时,又被其拒绝,后患者要求医院予以手术治疗,医院以该院没有MRI检查设备,手术能力不足为由,拒绝为其进一步治疗。后患者出院,出院医嘱注明:“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行MRI检查并治疗”。那么,这样的拒绝,我们可以么?
案例四
患者因外周血管问题入住某医院,完善术前相关检查,具备手术指征,拟安排第二天第二台手术,预计10点前进入手术室。第二天由于第一台手术拖台,第二台手术10点10分尚未开始,医生已向患者及家属解释相关原因,但患者家属质疑医院有加塞手术嫌疑,并强行在非探视时间(该院实行封闭式管理)要求探视,并与医护人员发生冲突,扬言要与医生清算,并有侮辱性语言,主刀医生下第一台手术后得知此情况,上报科室,科室决定暂停此患者手术,如不道歉,将拒绝为其手术,劝其出院。那么,这样的拒绝,我们可以么?
以上四个案例均涉及医方拒绝为患者治疗的情形,但各有不同。现在我们要探讨的就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下称医方)是否有拒绝治疗权呢?这是我们在医疗诉讼和行医过程中常常遇到的一个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对此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对这一问题并未解决,各种说法莫衷一是。又由于现在普遍认为“患者属弱势群体”,因此,法律界和舆论界均比较强调对患者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医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并由此在法学理论界产生了一种“病人有权拒绝治疗,医生无拒绝治疗权”的观点。
笔者认为,除了“急危患者”和“突发事件”,医方有拒绝治疗权,但这种权利的使用有明确的限制情形,并且需要慎之又慎。
什么情况下我们不能拒绝?
我国法律关于医务人员不得拒绝治疗的惟一规定见于《医师执业法》第24条及第28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和“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的规定。可见,现行法律规定的医师“不得拒绝治疗”,仅限于“急危患者”和“突发事件”这两种情形。也就是说遇到紧急救治(多发生在急诊),哪怕家属有些情绪化语言和冲动,我们也要以“打碎牙往肚里咽”的医者职业精神进行全力救治,除了这两种特别情形,并无医务人员不得拒绝治疗的规定。
回到本文的案例一,医生联名提出“若患方不道歉,将拒绝为其提供任何服务”,该案例的产妇已经足月,如果产妇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剖宫产手术,该医院的医生是不能拒绝的。所以这种声明只是我们的一时发泄,说说就可以了,该案例最后也得到了圆满解决,就在声明发出当天,根据孕妇情况,医生们为其实施了剖宫分娩,母婴平安。而4月22日晚家属主动向当事医生赔礼道歉,当事医生接受道歉。
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拒绝?
有学者认为《执业医师法》第21条第1项对“拒绝治疗权”有规定。该条文写到医师享有“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针对该内容的理解,学术界存在分歧,即医生的这种权利是医疗权还是医疗执业权?作为公民任何权利我们可以使用也可以放弃,如果是医疗权,那么医生可以进行救治也可以放弃救治,显然立法原意并非如此;如果是医疗执业权,那么医生可以选择执业也可以放弃执业。中国政法大学刘鑫教授认为这里说的权利应当是医疗执业权,即获得医疗执业资格的医师有权选择行医或者不行医。笔者认同此观点,即这里谈的是医疗执业权,也就是说《执业医师法》并未对“拒绝治疗权”做出相关规定。
既然如此,医患关系属民法调整,医疗行为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均可为”这一基本原则看,医务人员就有权拒绝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任何医疗服务。但若作这种理解,显然是有违医师的职业道德和立法本意的,同时也是不现实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以及一些专家学者的研究(东南大学张赞宁教授),医疗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暂且可以将医方的拒绝治疗权限制在下列几种情形内:①病人不配合治疗;②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不法侵害;③医生的人格尊严遭受侮辱;④病人及其家属违反院纪院规,又不听劝阻;⑤当医生成为该病人的被告;⑥当患方向医方提出不切实际的过分要求,又不听劝阻。
概括起来就是:医方受威胁、侮辱,患方不配合、违纪违规、过分要求不听劝阻,医患对簿公堂时,如果非“急危患者”和“突发事件”,医方可以使用拒绝治疗权。不过笔者声明,这几种情形法律并无规定,就像我们用药一样,虽非禁忌但应慎用。
简单分析一下这六种情况。我国宪法第37条、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人身权、人格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最基本权利,对医务人员当然也不例外。所以,当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当人格尊严受到侮辱时,医务人员有权拒绝治疗;当病人不配合治疗时,基于医患之间的最基本信任关系产生破裂,在此情况下不治疗对医生和患者均有利,因为患者不信任医生,他也不会再要求医生治疗,而医生强行治疗只会违背患者知情同意权。但切勿对患者的“不配合”一刀切,有时大部分患者的不配合是由于医患沟通的缺位,所以遇到问题先要想办法找原因解决,而非套用条款办法,拒绝治疗;当病人及其家属违反院纪院规,又不听劝阻时,为维护医疗秩序,不影响其他病人的休息和治疗,医方有权拒绝治疗,甚至责令其出院;当医生成为该病人的被告时,就形成了互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这样的医患关系更加无法建立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因此医方有权拒绝治疗;当患方提出不切实际的过分要求又不听劝阻时,比如要求医院“必须保证治疗无任何差错或并发症”,才肯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方有权拒绝治疗。
“拒绝治疗”虽非禁忌但应慎用
1.法律并没有规定哪些情况可以拒绝治疗,也没有提出“拒绝治疗权”的概念“拒绝治疗”是医方当事人的一种法律权利,而非法律义务。法律权利是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的,只有义务才是必须履行的。这也就是说:当发生有上述6种有权拒绝治疗的情形时,并非是非得行使拒绝治疗权不可;相反,作为以“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为宗旨的医方,仍应慎重行使“拒绝治疗权”,即非到万不得已时,不要轻易行使“拒绝治疗权”。
2.大多数情况患者的不配合或者过多要求是沟通缺位所致。可以说互联网将医学变得不再那么神秘,无论是手术、治疗,还是用药,患者及其家属都可以BaiDu一下,或者下载个APP查询一下,当患者自行得知的内容与医生的治疗方案产生分歧时,便会想寻求一个解答或解释,笔者将这部分病人称之为“学习型患者”。可是部分医生遇到这样的问题时,通常会认为患者对其不信任,不想再与该患者或家属沟通或继续诊治,医患矛盾一触即发。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我们换位思考一下,当我们的家人生病时,我们会怎么做?我们只有一条生命,也只有一个亲人,我们有更便利的条件去找相关专家咨询,只能比普通人群更加谨慎,更加“两害相权取其轻当”,当我们家人主治医生的治疗方案与我们咨询的方案产生分歧时,我们是不是也想问一句为什么,以寻求心安理得,毕竟医疗是不可逆的,同时伴有着伤害。所以切勿错误理解“不配合”和“过度要求”,进而使用不该发生的“拒绝治疗”。可以说,拒绝治疗是一把双刃剑。
3.现实中我们还会遇到很多复杂问题,比如家属拒绝签字,患者欠费等情况,当这些情况掺杂着紧急救治的情况时,事情又会变得更特殊,因此本文只是想探讨我们可以拒绝治疗,但并不建议拒绝治疗,不管法律法规怎样规定,治病救人是医者在希波克拉底下的誓言,也是作为医者该有的职业精神。